天津市2007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品种集中选择和价格集中确认工作已经结束,根据市物价局文件通知,新价格自2007年10月15日开始执行。按照《2007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要求,全市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也将随着新价格的执行同时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全市所有二级以上(含二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自2007年10月15日起,全部同步试行网上集中采购,新模式试运行1个月,2007年11月15日正式实施。
2、全市实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分别由天津市卫虹药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招标中心两家中介机构负责提供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中介技术平台支持服务,两家中介机构要分别与各自具体负责的医疗机构签署临时服务协议,经一段时间试运行,2007年底签署正式服务协议。2006年度采购周期内的所有中介服务协议于2007年10月15日停止执行。
3、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各相关参与人(医疗机构、供应商和中介机构等)要严格执行《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各项规定,加强沟通联系,紧密协作,共同确保全市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4、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据此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网络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等方面的配合和准备,中介服务机构要做好相关网络软件配置、人员培训等技术支持工作,确保新模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运行,按时开始正常运作。
5、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通称供应商)要尽快熟悉和习惯新采购模式的操作,务必于2007年10月15日前完成各医疗机构配送商的确定工作(原则上每家医疗机构同一通用名下同一剂型中选品种确定一家配送商),并及时做好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相关设施、设备、人力和技术等准备。凡不能确保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正常配送,影响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供应商,将作为不良记录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各有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实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过程中有何问题,要及时与中介服务机构联系,并报告市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
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联席会议办公室
2007年10月11日 |